辞退员工的补偿是按照应发工资计算。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明确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依据是很重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而这个平均工资的计算基础是应发工资,并非实发工资。
应发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它包含了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所有应得的收入项目。实发工资则是在应发工资的基础上,扣除了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各项代扣代缴费用后,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数额。
以应发工资作为补偿计算标准是合理且必要的。一方面,应发工资能更全面地反映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和收入水平。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付出了相应的劳动,理应按照其应得的全部报酬来计算补偿,这样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各项代扣代缴费用是基于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进行扣除的,并非劳动者实际可支配收入的减少。如果以实发工资计算补偿,会导致补偿金额低于劳动者实际应得的水平,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
例如,某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应发工资总额为 12 万元,平均每月应发工资为 1 万元;而实发工资总额为 10 万元,平均每月实发工资为 8333 元。若按照实发工资计算补偿,该员工获得的补偿会比按照应发工资计算少,这显然损害了员工的利益。所以,辞退员工补偿按应发工资计算,是为了确保劳动者在被辞退时能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