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后,需根据鉴定结果不同情况来采取不同行动,可能涉及协商赔偿、申请仲裁、重新就业规划等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劳动者因工伤或疾病等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重要程序。当鉴定结果出来后,可按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如果鉴定结果显示劳动者存在伤残等级,首先要关注赔偿事宜。对于缴纳了工伤保险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协助劳动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这其中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准备好相关材料,如鉴定报告、医疗费用清单、劳动合同等,及时提交申请。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那么用人单位需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此时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支付相应赔偿。若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若鉴定结果表明劳动者已恢复劳动能力,能够重新回到工作岗位,那么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安排合适的工作。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和职业技能,看是否需要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强度。如果劳动者认为原工作岗位已不适合自己,也可以与单位沟通调岗事宜。
对于一些因工伤或疾病导致职业能力发生较大变化的劳动者,可能需要考虑职业转型。可以参加相关的职业培训,提升自己在其他领域的就业能力,重新规划职业发展方向。同时,在整个过程中,劳动者要注意保存好与鉴定、赔偿、工作安排等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后,要依据具体情况,合理合法地处理后续工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