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半年辞退的半个月工资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若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则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指的月工资是有明确计算方式的。
平均工资的计算范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例如,某员工在被辞退前十二个月里,每月工资除了固定的基本工资 5000 元外,还有季度奖金,平均下来每月奖金 1000 元,那么其月工资就是 6000 元,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就是 3000 元。
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情况: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不满十二个月,就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来计算平均工资。比如,某员工只工作了 4 个月就被辞退,这 4 个月的工资分别是 4500 元、4800 元、5000 元、5200 元,那么其平均工资就是(4500 + 4800 + 5000 + 5200)÷ 4 = 4875 元,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就是 2437.5 元。
特殊情况处理: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