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户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家人。认定农村低保户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核算的,但具体保障人数会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来确定。
在评定农村低保户时,遵循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经济状况核查的原则。也就是说,会综合考量整个家庭的收入、财产等情况。如果一个家庭的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那么这个家庭就有资格申请成为农村低保户。
当整个家庭都符合低保条件时,该家庭的所有成员都会被纳入低保保障范围,此时农村低保户就是一家人。例如,一个家庭有父母和孩子,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收入极低,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经过审核,这一家人都会被认定为农村低保户,共同享受低保待遇。
也存在家庭中部分成员符合低保条件,而部分成员不符合的情况。比如,在一个家庭中,其他家庭成员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但其中有一位家庭成员因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且支出巨大,导致其个人生活陷入困境,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这种情况下,经过单独核算和审核,这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可以单独被认定为农村低保对象,此时农村低保户就表现为一个人。
农村低保户的认定既考虑家庭整体情况,也会兼顾家庭成员的个体差异,保障范围既可以涵盖整个家庭,也可以是家庭中的某一个人,目的是精准地为真正需要救助的农村居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