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三个一次性”赔偿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但前提是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三个一次性”赔偿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需要明确工伤“三个一次性”赔偿具体指的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相应伤残等级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支付标准是根据伤残等级,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月数计算。例如,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等。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用于工伤职工离职后可能面临的后续医疗费用等支出。同样,在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该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同地区会有所差异。其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一定时期内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保障。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考虑到工伤职工因伤残可能在再就业过程中面临困难,由用人单位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这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不管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只要职工因工伤导致伤残,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都有义务支付。其标准也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上述“三个一次性”赔偿以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都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使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