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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能否撤销

2025-10-10 15: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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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泓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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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可以撤销。当出现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时,相关主体可通过法定途径申请撤销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等级鉴定。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能够被撤销的。

从申请重新鉴定的角度来看,根据相关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这里的再次鉴定实际上就可能会改变之前的鉴定结果,相当于在一定程度上对原鉴定进行了撤销或修正。

如果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比如鉴定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却未回避,或者鉴定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的操作流程等,那么该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这种情况下,相关主体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要求撤销该鉴定结论。

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鉴定结论,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例如,在原鉴定之后,发现了之前未被发现的影响劳动能力的重要病情变化等情况,就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从而可能导致原鉴定结论被撤销。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如果发现自身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错误,也可以主动进行纠正,撤销原鉴定结论并重新作出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并非不可撤销,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相关主体有途径来对不合理或错误的鉴定结论进行纠正。

劳动能力鉴定能否撤销(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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