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纳工伤保险能申请工伤认定赔偿。即便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依然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相关的工伤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表明,缴纳工伤保险并非申请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只要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就可以提出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意味着,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并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待遇,只是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对于职工来说,申请工伤认定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按照规定准备好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等,以确保工伤认定的顺利进行。一旦认定为工伤,职工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