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复议一般在六十日内出结果书,情况复杂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是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复议结果书的作出期限。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行政复议的效率,让当事人能在合理的时间内知晓复议结果,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不过,现实中有些工伤认定复议案件情况比较复杂。例如,涉及到多方面的证据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者案件的事实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等。对于这类情况,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但是,延长也是有一定限制的,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并且,行政复议机关需要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这一规定既考虑到了复杂案件需要更多时间来处理的实际情况,又避免了行政复议程序的过度拖延。
如果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比如某些特别法可能对特定类型的工伤认定复议期限有更短的规定,此时就要遵循该特别法。当工伤认定复议程序结束后,行政复议机关会按照规定制作并送达结果书,告知申请人复议的最终结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