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孕妇,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孕妇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孕妇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体现了法律对处于特殊时期女职工的保护。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在女职工孕期将其辞退,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孕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关于赔偿的计算方式,经济补偿是按照孕妇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的。具体而言,每满一年,用人单位需要向孕妇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这里的工资是指孕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孕妇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是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那么按照一年来计算经济补偿,即支付一个月工资。而如果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用人单位则需要向孕妇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由于用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实际支付给孕妇的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例如,孕妇在单位工作了3年,其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那么正常的经济补偿是3×5000 = 15000元,而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则是15000×2 = 30000元。
如果孕妇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支付赔偿金。孕妇在遇到被辞退的情况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等,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