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N+1补偿中,“N”指的是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对应的经济补偿月数,“1”指的是代通知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代通知金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首先来明确“N”的计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工作年限的计算起始时间是劳动者入职该单位的日期,截止时间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日期。例如,劳动者在某单位工作了3年零4个月,那么“N”就是3.5,因为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部分按照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部分按照半个月工资计算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月工资的计算包含了劳动者的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若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而“1”代表的代通知金,是在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需要额外支付的。其标准是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比如,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是5000元,那么代通知金就是5000元。
举例来说,劳动者小李在公司工作了2年零8个月,他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6000元,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就辞退了小李。那么“N”就是3(2年零8个月按3年算),经济补偿“N”部分就是3×6000 = 18000元,“1”部分按照小李上一个月工资6000元计算,所以小李总共能获得的辞退N+1补偿就是18000 + 6000 = 24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