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有着明确的税务处理方式。
免税范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是给予免税优惠的。这是考虑到大部分劳动者获得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是用于在失业期间维持生活、再就业等基本需求,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有助于减轻劳动者的负担。例如,某地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5万元,那么该地区劳动者获得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在15万元(5万×3)以内的部分,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超出部分纳税计算:如果补偿金超过了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超过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而是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来计算纳税。综合所得税率表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区间设置了不同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假设劳动者获得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为20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为15万元,那么超出的5万元就需要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来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时,先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用超出部分乘以适用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就可以得出应纳税额。这种计算方式既考虑了对劳动者合理补偿的税收优惠,又对过高的补偿收入进行了适当的税收调节,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