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认前效力不确定,其效力取决于第三人的追认或拒绝;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撤销后自始无效。二者适用情形、权利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和期限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从合同效力状态来看,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获有关权利人追认之前,处于效力不确定的状态。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其合同效力需等待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若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若拒绝追认,合同无效。而可撤销合同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是有效的合同,撤销权人一旦行使撤销权,合同自始无效。例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适用情形不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以及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是合同订立时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权利行使主体有差异。效力待定合同中,追认权一般由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等有追认权的人行使;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的一方当事人行使。
行使方式和期限也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通常是明示的方式,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等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行使方式,一般是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且撤销权有除斥期间,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