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辞职工资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实际出勤天数来结算。一般是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得出日工资,再乘以实际出勤天数。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中途辞职时工资的结算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合理的计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是工资结算的基本原则。
关于具体的计算方法,通常是依据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资标准。如果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月工资数额,那么就以此为基础进行计算。月计薪天数一般按照 21.75 天来计算,这是根据全年 365 天减去 104 个休息日,再除以 12 个月得出的。用月工资除以 21.75 就得到了日工资标准。用日工资乘以劳动者实际出勤的天数,就能得出应结算的工资数额。
例如,劳动者月工资为 5000 元,其日工资就是 5000÷21.75≈229.89 元。如果该劳动者中途辞职,实际出勤了 15 天,那么应结算的工资就是 229.89×15 = 3448.35 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存在加班的情况,加班工资也应按照法律规定一并结算。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