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几年后再次鉴定是否有效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来说,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并没有严格的几年内的时间限制,关键在于伤残情况是否有变化。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时间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相关主体(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就有权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这一规定给予了一定的时间缓冲,因为工伤职工的伤情可能在一段时间后出现新的变化,比如原本恢复较好的部位出现了并发症,或者伤情进一步恶化等情况。
申请再次鉴定的必要性。工伤职工的身体状况并非一成不变,随着时间推移,可能会因为各种因素导致伤残情况与之前鉴定时不同。例如,某些工伤引发的疾病可能具有潜伏性,在初次鉴定时未显现出来,经过几年后逐渐表现出症状。此时,如果不进行再次鉴定,可能会导致工伤职工的权益得不到合理保障。
再次鉴定的有效性判断。再次鉴定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伤残情况是否真的发生了变化。如果有充分的医学证据和相关材料证明伤残情况与初次鉴定时有明显不同,那么再次鉴定是有意义且有效的。但如果只是主观认为伤残情况变化,却没有实际的证据支持,再次鉴定可能不会得到与预期相符的结果。
再次鉴定的程序。申请再次鉴定时,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要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的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新的鉴定结论。工伤鉴定几年后再次鉴定是否有效,核心在于伤残情况的变化以及是否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