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的赔偿通常是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而不是底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平均工资的计算范围较为广泛,它包含了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这是因为在实际工作中,劳动者的收入构成往往是多样化的,除了底薪外,还可能有绩效奖金、加班工资等其他收入。如果仅按照底薪计算赔偿,显然无法全面、合理地反映劳动者的实际劳动价值和收入水平,对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例如,某员工的底薪是每月3000元,但由于其工作表现出色,每月还有平均2000元的绩效奖金,另外还有一些补贴等,其平均月工资可能达到5500元。若该员工被辞退,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就应按照5500元来计算,而不是3000元的底薪。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样规定是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和高收入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