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工伤等级的标准主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该标准根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将工伤伤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例如肢体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比如,一手拇指缺失或双侧眼球摘除等情况,在评定等级时会有不同的考量。器官损伤的程度越严重,通常对应的工伤等级越高。
功能障碍是工伤后对身体功能的影响。以关节功能为例,如果关节活动度严重受限,影响到日常生活和工作,其评定的等级也会相应提高。功能障碍的评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活动范围、肌力等。而且功能障碍会随着时间和治疗情况发生变化,一般在病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医疗依赖指工伤致残后,在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如一些严重的工伤导致长期需要药物治疗或定期进行特殊的医疗处理,这种情况下会根据医疗依赖的程度来划分等级。医疗依赖程度越高,工伤等级可能越高。
护理依赖是指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护理依赖分为三个等级,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依赖程度越高,工伤等级通常也越高。
还会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例如,面部毁容可能会对伤者的心理和社会交往产生较大影响,在评定时也会予以考虑。在实际鉴定过程中,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根据上述标准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