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工伤认定不通过后,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与用人单位协商民事赔偿等手续。
申请行政复议:如果退休职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认为认定过程存在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时,需要准备好行政复议申请书,详细说明申请复议的理由和诉求,同时附上工伤认定决定书、相关证据材料等。行政复议机关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提起行政诉讼:退休职工也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撰写行政起诉状,明确被告和诉讼请求,阐述事实和理由。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协商民事赔偿:即使工伤认定不通过,退休职工如果是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仍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民事赔偿事宜。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侵权责任。退休职工可以收集与伤害相关的证据,如医疗记录、事故现场照片等,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如果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可以签订赔偿协议;如果协商不成,退休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民事诉讼中,需要遵循民事诉讼的程序和要求,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用人单位的过错和自己的损失。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