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可从主体、双方关系、劳动报酬支付、适用法律等多方面收集证据。
主体方面,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若能证明双方主体不符合劳动关系主体特征,比如一方并非用人单位,而是个人以自己的名义雇人完成某项工作,那么更倾向于认定为劳务关系。可以收集合同、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作为证据。
双方关系方面,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其指挥、监督等。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提供劳务者只需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即可,不受另一方的严格管理和约束。可以通过考勤记录、工作指令文件等证据来证明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果没有严格的考勤要求,工作时间和方式较为自由,不受另一方的日常监督管理,那么更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
劳动报酬支付方面,劳动关系中,工资支付通常有相对固定的周期和标准,一般按月支付,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方式则较为灵活,可根据双方约定一次性支付、按工作进度支付等。可以收集工资发放记录,查看发放时间、金额的规律性。若报酬支付不规律,根据工作成果一次性结算,那么更可能是劳务关系。
适用法律方面,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调整,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调整。在处理纠纷时,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若在实际操作中,双方更倾向于依据民事法律规范来处理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民法典相关条款,也能作为证明是劳务关系的依据。要综合多方面的证据来证明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