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收假币认定罪行需考虑受贿故意、假币性质及实际影响等。虽假币无实际价值,但有受贿故意且实施行为,一般仍定受贿罪未遂。若不知是假币,按受贿假币面额算数额;明知是假币仍收,可能涉其他犯罪。
在认定受贿罪收假币的罪行时,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从主观方面来看,关键在于受贿人是否具有受贿的故意。如果受贿人主观上有收受他人财物以谋取利益的故意,并且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即便收受的是假币,也不能否定其受贿的故意和行为本身。
1、关于犯罪形态
一般情况下,由于假币不具有真正的货币价值,受贿人实际上并未获得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所以这种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受贿罪未遂。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甲接受乙的请托,为乙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乙送给甲一沓看似是真币的现金,实则为假币。甲有受贿故意且实施了为乙谋利的行为,但因收到的是假币,其受贿目的未能真正实现,可认定为受贿罪未遂。
2、数额认定
若受贿人不知收受的是假币,在认定受贿数额时,通常会按照假币的面额来计算。这是因为受贿人主观上认为自己收受的是相应面额的真币,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与收受真币时相当。如果受贿人明知是假币仍予以收受,那么其行为可能不仅仅构成受贿罪,还可能涉及其他犯罪,比如可能与送假币者构成使用假币罪等其他犯罪的共犯。
受贿罪收假币一般不构成犯罪既遂。犯罪既遂要求犯罪行为具备了刑法规定的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受贿罪而言,既遂通常意味着受贿人实际取得了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
1、既遂的标准
受贿罪既遂的标准通常是受贿人控制了具有实际价值的财物。而假币不具有货币应有的价值,不能等同于真正的财物。即使受贿人收受了假币,也没有真正实现对有价值财物的占有和控制。例如,某官员丙收受了丁送来的假币,虽然丙以为是真币,但实际上这些假币无法为丙带来任何经济利益,不符合受贿罪既遂中对财物实际控制和获利的要求。
2、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收受假币的受贿罪案件,大多倾向于认定为未遂。因为既遂的认定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不能仅仅因为受贿人有受贿的表象就认定为既遂。同时,从保护法益的角度来看,既遂的认定意味着受贿人对国家廉政制度和公共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而收受假币的情况下,这种实质性损害并未真正发生。
收受假币认定受贿罪时数额的确定要区分不同情况。数额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对受贿人量刑的轻重,所以准确认定至关重要。
1、不知是假币的情况
当受贿人不知收受的是假币时,按照假币的面额来确定受贿数额。这是基于受贿人的主观认知,其主观上认为自己收受的是相应面额的真币,其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与收受真币相当。例如,戊收受了己送来的标注为五万元的现金,事后发现是假币,但戊在收受时并不知道是假币,那么在认定受贿数额时,就按照五万元来计算。
2、明知是假币的情况
如果受贿人明知是假币仍予以收受,此时受贿数额的认定就不能简单按照假币面额计算。这种情况下,受贿人的行为可能更侧重于其他犯罪性质,受贿数额的认定可能会结合其行为的整体目的和危害后果来综合判断。比如,受贿人庚与辛合谋,以收受假币的方式掩盖其他非法交易,那么在认定受贿罪数额时,可能要考虑整个非法交易涉及的利益,而不仅仅是假币面额。
综上所述,受贿罪收假币的罪行认定涉及到主观故意、犯罪形态、数额确定等多个方面。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准确判断。相关问题还包括受贿罪收其他无价值物品如何认定、收假币后又使用假币该如何定罪等。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类似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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