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被中止后,当事人需等待中止原因消除,之后仲裁程序将恢复进行。在此期间,当事人应留意仲裁委通知并根据具体情况配合后续处理。
劳动仲裁中止通常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特殊情形,比如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一方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等情况。
当劳动仲裁被中止后,当事人要明确中止的原因。仲裁委一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仲裁程序中止以及中止的理由。当事人应仔细阅读通知内容,了解具体情况。
在中止期间,当事人不需要主动推动仲裁程序的进行,但要保持与仲裁委的联系畅通。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定期向仲裁委询问案件进展,以便及时了解中止原因是否消除。
然后,根据不同的中止原因,当事人可能需要采取不同的行动。如果是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相关继承人应尽快决定是否参与仲裁,并及时向仲裁委反馈。若是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当事人则需关注另一案的审理进度。
当中止原因消除后,仲裁委将恢复仲裁程序,并会再次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恢复仲裁的通知后,要按照仲裁委的要求,做好参加后续仲裁活动的准备。比如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按时参加庭审等。
总之,劳动仲裁被中止后,当事人要密切关注案件动态,积极配合仲裁委的工作,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仲裁程序中得到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
(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