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债权无需申报。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劳动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在企业破产等相关程序中,劳动债权有着特殊的处理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上述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多方面的考虑。
从劳动者角度来看,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劳动者往往已经面临工资拖欠等问题,要求他们再去申报债权,可能会因不熟悉法律程序、缺乏专业知识等原因,导致自身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而且劳动者可能在企业破产过程中面临失业等困境,没有精力和能力去进行债权申报。
从管理效率角度而言,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过程中,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职工情况等有更全面的了解。由管理人统一调查列出劳动债权清单,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因劳动者分散申报导致的混乱和错误。同时,管理人具备专业的知识和能力,能够更准确地核实劳动债权的数额和范围。
不过,如果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总之,劳动债权无需申报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高破产程序的处理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