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举证责任划分原则是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其他情况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确定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是考虑到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通常掌握着与职工工作相关的各类资料和信息。比如,用人单位有能力提供职工的考勤记录、工作任务安排、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例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职工声称是因工作原因导致,而用人单位认为该职工是因自身违规操作或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受伤,此时用人单位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职工不是工伤,那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根据职工提供的证据及调查情况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职工及其他主体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在一般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供一些基本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等,以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受到了事故伤害。职工还需要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基本事实进行举证。此外,如果是由工会组织、职工近亲属等主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需要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据。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调查核实职责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也有调查核实的职责。即使职工和用人单位都提供了证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仍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查,以全面、准确地了解事故情况。例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等。调查核实的结果也会对工伤认定起到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