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调解不成功转开庭后出结果的时间,需根据适用的程序来确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还可延长。
在离婚纠纷中,调解是常见的前置程序。当调解不成功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后,结果的出具时间与案件适用的程序紧密相关。
首先是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对于离婚纠纷,如果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这里的三个月是从立案开始计算,并非从调解不成功转开庭开始算。例如,某离婚案件立案后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于立案后的一个月转开庭,那么正常情况下法院需在立案后的三个月内作出判决,也就是还剩两个月时间出结果。
其次是普通程序。若离婚案件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就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比如,案件涉及复杂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争议等情况,可能就会适用普通程序。若在立案后的两个月调解不成功转开庭,正常情况下法院需在剩下的四个月内出结果,但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再延长六个月。
此外,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出结果的时间还可能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案件数量、鉴定时间等。所以,虽然法律规定了明确的审限,但具体到每个案件,出结果的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