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判不离后,若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需要在六个月之后才能再次起诉;若有新情况、新理由,则不受六个月的时间限制,可以随时起诉。
在离婚诉讼中,法律对于再次起诉的时间有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给双方当事人一段冷静期,看是否能够修复感情。
所谓“新情况、新理由”,通常是指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发生了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和重要情节等。比如一方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严重威胁到另一方的人身安全;一方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等情况。如果存在这些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可以随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不受六个月的时间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告而言,不受上述六个月时间的限制。也就是说,即使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判不离后的六个月内,被告若想提起离婚诉讼,随时都可以向法院起诉。此外,当再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依然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此来决定是否判决离婚。所以,再次起诉时应准备充分的证据,以增加获得离婚判决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