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开庭次数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能开庭一次即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也可能因案件复杂、出现新情况等原因需要多次开庭,少则一两次,多则三四次甚至更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离婚案件,通常开庭一次就能完成审理。比如夫妻双方对离婚意愿、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等关键问题没有太大分歧,只是在某些细节上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确认,那么法官可能通过一次开庭,听取双方陈述、审查证据后,就可以作出判决。
很多离婚案件往往没有这么简单。如果涉及到复杂的财产分割,像存在多套房产、公司股权、大量债权债务等情况,双方对财产的价值、归属等存在较大争议,法院可能需要多次开庭来调查核实相关财产情况。例如,对于公司股权的分割,可能需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这就需要耗费一定时间,而且审计结果出来后,双方还可能对其真实性、合理性提出异议,从而导致需要再次开庭进行质证和辩论。
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也是容易引发多次开庭的因素。双方可能都希望获得子女抚养权,并且会围绕自己更有利于抚养子女的理由提供各种证据,如经济收入证明、居住环境证明、孩子的意愿等。如果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证据有质疑,或者出现新的情况影响子女抚养权的判定,法院就可能再次开庭进行审理。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了新的证据、新的事实,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了新的主张,也可能导致需要再次开庭。比如一方在庭审后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向法院提交了新的证据,法院为了查明事实,就会安排再次开庭。诉讼离婚的开庭次数会受到案件具体情况的影响,没有固定的次数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