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0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由谁负担

2026-01-11 17:32:30
0 浏览
推荐律师
何晓伦
执业认证
实名认证
福建学恒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这样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从公平角度来看,次债务人本应向债务人履行债务,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债权人不得不通过代位权诉讼来实现债权。在这个过程中,次债务人的消极履行行为是引发诉讼的直接原因,让其承担诉讼费用是合理的,体现了对其不当行为的一种约束。

从保障债权人利益方面考虑,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本身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如果让债权人承担诉讼费用,无疑增加了债权人的维权成本,可能会使债权人对行使代位权产生顾虑,不利于债权人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规定由次债务人负担诉讼费用,并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能够激励债权人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同时也确保了债权人在付出一定成本后能最大程度地实现债权。

例如,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对丙享有债权,但乙怠于向丙主张权利,甲行使代位权对丙提起诉讼。若甲胜诉,诉讼费用就由丙负担,并且可以从丙应支付给甲的款项中优先扣除这部分诉讼费用。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次债务人的行为起到了规范和约束作用。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由谁负担(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文章版权律法果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遇到法律疑问?
专业律师作答,预计3分钟获得回答
立即咨询
24小时免费咨询
问题答疑
最近已为315人解答法律疑问
手机提问 扫码提问更快捷 手机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