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过户给孙子的房子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收回,但在特定情形下是可以收回的。
在房屋产权的转移过程中,通常一旦完成过户手续,房屋的所有权就从爷爷转移到了孙子名下。不过,根据法律规定,存在几种特殊情况,爷爷是有权收回已过户的房子的。
第一种情况是附条件赠与且条件未达成。如果爷爷是以附条件赠与的方式将房子过户给孙子,比如约定孙子要负责爷爷的生养死葬,但孙子并未履行该义务,那么爷爷可以依据当初的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撤销赠与,收回房子。因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时,赠与人享有撤销权。
第二种情况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若孙子对爷爷或者爷爷的近亲属实施了严重的侵害行为,如故意伤害等,这种情况下,爷爷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收回房子。
第三种情况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如果孙子有能力扶养爷爷却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爷爷也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要求收回房子。
然而,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房子已经完成过户,从法律上来说,房子的所有权就属于孙子,爷爷一般不能单方面收回。在进行房屋过户时,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后续产生纠纷。若出现争议,双方可以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