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过程中公司注销,可根据公司不同的清算情况,将公司股东、出资人、清算组负责人等列为被申请人继续处理仲裁事项。
在劳动仲裁期间公司注销,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首先需要明确,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当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时,劳动者可以将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列为被申请人。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在公司解散时,有义务对公司进行清算。如果股东没有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就注销公司,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损,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例如,公司在劳动仲裁期间突然注销,且未对员工的工资、经济补偿等问题进行妥善处理,劳动者就可以要求公司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公司是经过清算后注销的,但是清算过程存在瑕疵,比如清算组没有按照规定通知劳动者申报债权等,劳动者可以将清算组的成员列为被申请人。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负有法定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如果违反这些义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公司的注销信息、自己的工作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以证明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然后向劳动仲裁机构说明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并按照仲裁机构的要求变更被申请人。这样,即使公司注销,劳动者依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