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劳动仲裁可申请的赔偿项目包括被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加付赔偿金。
被拖欠的工资是最基本的赔偿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当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其应得但未支付的工资。例如,劳动者每月工资为5000元,用人单位拖欠了3个月工资,那么劳动者可要求支付15000元的工资。
经济补偿也是重要的赔偿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比如,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了3年半,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那么经济补偿为3.5×6000 = 21000元。
最后,加付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不过,加付赔偿金需要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情况下才会适用。例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10000元,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那么劳动者可能获得5000-10000元的加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