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生效后一般不存在多久不能撤销的说法,而是一旦超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且未提起相应程序,工伤认定决定就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不能再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撤销。行政复议期限通常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行政诉讼直接起诉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对于工伤认定结果,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等相关主体可能存在不同意见。
行政复议方面: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应在知道该认定决定后的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若超过这个期限未申请复议,就不能再通过行政复议途径来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行政诉讼方面:依据《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相关主体未在6个月内就工伤认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样不能再通过此途径撤销该认定。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超过了上述期限,若有证据证明存在诸如重大误解、行政机关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等情形,可能还存在通过申诉等其他途径来尝试解决问题,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难度较大且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而且不同地区在具体操作和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所以,相关主体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后,若对结果有异议,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