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报过了一年,一般情况下不能再通过常规的工伤认定程序进行申报,但仍有其他途径来维护权益,如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等。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旦超过了这一年的期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常会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不过,即便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并不意味着伤者就无法获得赔偿。一方面,可以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很多时候,用人单位处于人道主义或者基于自身责任的考量,可能会与受伤职工达成赔偿协议,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种方式较为灵活,能节省时间和精力,避免繁琐的法律程序。
另一方面,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受伤职工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伤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伤害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以及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等情况。虽然民事诉讼与工伤认定程序不同,但同样有可能为伤者争取到合理的赔偿。
若存在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情形,导致超过一年的申请期限,也有可能通过相关法律程序争取权益,比如向法院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