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死亡不一定算工伤事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认定为工伤;不符合条件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有几个关键要点需要明确。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合理路线并不局限于固定的、唯一的路线,只要是从居住住址到工作地点之间符合日常通行习惯的路线都可以认定为合理路线。例如,在下班途中顺道去超市购买生活用品然后回家,这也属于合理路线范畴。
事故类型限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也就是说,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本人不承担主要责任,如对方闯红灯导致的碰撞,这种情况下就可能认定为工伤。若本人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比如因自己闯红灯引发的事故,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还有一种情形,在上下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但如果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且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则可视同工伤。比如员工在上班时感觉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后在48小时内死亡,就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
所以,上下班途中死亡是否算工伤事故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判断,以确保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