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员工怀孕期间辞退员工,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处于特殊时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在员工怀孕期间辞退员工,就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员工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这样员工可以继续在单位工作直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等相应阶段。
另一种选择是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的计算要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来确定。工作年限方面,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例如,员工在单位工作了3年零4个月,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若用人单位违法辞退该怀孕员工,那么经济补偿为3.5个月工资,即3.5×5000 = 17500元,而赔偿金则是经济补偿的二倍,即17500×2 = 35000元。
总之,用人单位在员工怀孕期间无故辞退员工是违法行为,员工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合理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