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场所摔伤的赔偿需先确定责任归属,若场所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赔偿方式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在法律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当在营业场所摔伤时,首先要判断场所的管理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商场地面有水渍未及时清理且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导致顾客滑倒摔伤,这种情况下商场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关于赔偿的范围,一般涵盖因摔伤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医疗费是最基本的,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票据为准。误工费,如果伤者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导致收入减少,那么这部分损失也应得到赔偿,通常根据伤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护理费,若伤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护理人员的费用也在赔偿范围内。此外,还有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如果摔伤导致了残疾,还可能涉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在确定赔偿责任和范围后,赔偿的途径有多种。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营业场所的管理者与伤者就赔偿的金额、方式等进行沟通,达成一致后履行赔偿协议。如果协商不成,伤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伤者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现场的照片、视频,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清单等,以证明自己的摔伤与营业场所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自己所遭受的损失。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