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工地上受伤,医药费一般由用人单位或雇主承担。若用人单位为工人缴纳了工伤保险,符合规定的医药费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未缴纳,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属于劳务关系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若存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受伤,第三人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从劳动关系角度来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工人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在认定为工伤后,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合理费用,以及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等。例如,工人小李在建筑公司工地工作时被重物砸伤,该建筑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小李的医药费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大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并未依法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承担工人全部的合理医药费以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若是劳务关系。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来说,雇主对提供劳务者的工作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为雇主没有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等原因导致工人受伤,雇主通常要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包括医药费。比如,老张受雇于个体包工头王某在工地干活,因王某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致使老张受伤,那么王某需要承担老张的医药费。
如果工人受伤是由第三人侵权导致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支付相应的医药费。同时,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工人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药费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工人在工地上受伤后的医药费承担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