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工人摔伤的赔偿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若工人与承包商存在劳动关系,一般按工伤赔偿;若为劳务关系,则按侵权责任赔偿。赔偿项目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主体可能涉及承包商、发包方等。
要明确工人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如果工人与承包商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工人在工作过程中摔伤,应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旦认定为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伤残津贴等,根据伤残等级不同,享受不同标准的伤残津贴。
如果工人与承包商是劳务关系,工人摔伤则按照侵权责任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情况下,需要确定双方的过错程度。例如,如果承包商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过错,那么承包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工人自身存在违规操作等过错,也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在一些情况下,发包方也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那么发包方可能要与承包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包商工人摔伤的赔偿问题较为复杂,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