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类型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归类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从犯罪所属的大类来看,串通投标罪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这表明该罪与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密切相关。市场经济强调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合法的竞争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串通投标的行为直接干扰了这一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
进一步细分,串通投标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这一小类。所谓市场秩序,涵盖了市场交易、市场竞争等多个方面的规则和规范。投标活动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一种交易方式,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货物采购等众多领域。通过投标,招标人可以在众多的投标人中选择最符合要求、最具性价比的合作伙伴。而串通投标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当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时,他们可能会协商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使得其他正常参与投标的人无法在公平的基础上竞争,导致招标人可能无法以合理的价格获得最优的服务或产品。而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则可能出现泄露标底等不正当行为,这种行为破坏了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使得投标活动形同虚设。
从法律后果角度,根据《刑法》规定,犯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体现了法律对这种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的严厉打击,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