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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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单位不放人原领导怎么办理

2025-10-01 18: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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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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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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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领导可通过沟通协商、依据规定处理、寻求上级协调等方式处理借调单位不放人的问题。

原领导可以与借调单位进行积极的沟通协商。借调通常是基于一定的工作需要和临时性安排,原领导可以主动与借调单位的负责人取得联系,表达本单位工作开展对于该人员的迫切需求。在沟通时,要以平和、理性的态度说明情况,强调该人员在原单位承担的重要职责以及因人员长期借调导致原单位工作受到的影响。例如,原单位可能存在一些只有该人员熟悉流程和技术的项目,因人员不在而进展缓慢。通过友好的交流,争取借调单位的理解,促使其同意让人员回归原单位。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借调一般会有明确的借调期限和相关的规章制度。原领导可以仔细查阅借调协议和单位内部关于借调的规定。如果借调期限已满,原领导可以依据规定正式发函给借调单位,要求其按照约定让借调人员返回原单位。函件中要明确指出借调协议的相关条款以及借调期限的截止时间,以正式的方式表明原单位的立场。

若沟通协商和依据规定处理都无法解决问题,原领导可以寻求上级部门的协调。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详细汇报借调的情况、原单位工作的实际困难以及借调单位不放人的问题。上级部门通常具有更高的协调能力和权威性,能够从更宏观的角度来平衡两个单位的需求。上级部门可能会组织相关会议,对借调人员的去留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人员的合理调配。

原领导还可以考虑在不影响工作大局的前提下,与借调单位探讨一些折中的解决方案。比如,安排该人员在一定时间内兼顾原单位和借调单位的工作,或者由原单位选派其他合适人员到借调单位进行短期支援,以换取借调人员的回归。通过多种方式的尝试,尽力解决借调单位不放人的问题,保障原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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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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