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迫辞职通常是有经济补偿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或违约行为,导致员工被迫辞职时,员工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情况较为常见。例如,一些工厂未为员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使得员工在危险的环境下工作,员工为了自身安全被迫辞职,这种情况下员工可获得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也会导致员工被迫辞职。比如企业长期拖欠员工工资,或者随意克扣工资,员工的基本生活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提出辞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也不少见。社会保险对于员工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员工因此辞职,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员工被迫辞职同样可获得经济补偿。例如,企业制定的加班制度严重违反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间的规定,强迫员工长时间加班又不支付相应加班费,员工可以此为由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还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员工辞职也能得到经济赔偿。
当员工因为用人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而被迫辞职时,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