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开除和辞退在社保方面本身无本质区别,但因开除和辞退原因不同,可能在社保缴纳终止时间、失业金领取等方面有不同情况。
从社保缴纳角度来看,开除通常是因为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重大过错行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则原因多样,可能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单位经营调整等。不过,无论是开除还是辞退,只要在员工在职期间,单位都有义务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当单位作出开除或辞退决定且生效后,单位就没有义务继续为该员工缴纳社保。一般来说,单位会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当月办理社保减员手续,社保缴纳便会终止。
在失业金领取方面,二者可能存在差异。根据失业保险相关规定,领取失业金需满足一定条件,包括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如果是单位开除员工,且符合上述条件,员工通常可以申请领取失业金。但要是员工存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等严重情形被开除,部分地区可能会在审核失业金申请时进行严格审查。而对于辞退,如果是因为单位经营问题等非员工主观过错导致的,员工符合条件也能领取失业金;若因员工自身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被辞退,在满足其他条件下也可申领,但可能在审核过程中会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员工在被开除或辞退后,社保可能需要进行转移或自行缴纳。若找到新工作,可将社保转移到新单位继续缴纳;若暂时未就业,也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社保,以保证社保的连续性。单位开除和辞退在社保方面的核心区别主要体现在与社保相关权益的后续处理上,关键在于判断是否符合相应规定和条件。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