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的确定依据主要是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以及各地制定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会根据不同的伤害部位和程度,规定相应的停工留薪期时长。例如,某省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中,对于手指骨折可能规定了3 - 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则是对职工实际受伤情况的具体说明,它能反映出职工受伤的严重程度和治疗所需的时间。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这是一个基本的期限限制,在大多数情况下,职工的工伤治疗和恢复在这个时间范围内能够完成。对于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职工,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最长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包括职工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单位不能因为职工处于停工留薪期而降低其工资待遇。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如果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