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责任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若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职工发生工伤时,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则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劳务派遣、转包等,责任承担主体会有所不同。
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当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对于已经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将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费用。而用人单位需支付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以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之后工伤保险基金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
特殊情况下的责任主体。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