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最迟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超过上述期限未申请,可能无法通过工伤认定程序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通过其他途径维护权益。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法律赋予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的权利,旨在保障在用人单位不作为的情况下,工伤职工仍有机会获得工伤认定。
若超过了上述规定的期限,工伤认定申请可能不被受理。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伤者就无法获得赔偿。伤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伤者需要证明其受伤与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等。但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和赔偿标准与工伤认定程序有所不同,可能会面临更多的困难和挑战。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导致超过申请期限,伤者可以尝试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情况,请求其酌情处理。但这种情况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存在。发生工伤后应及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工伤认定,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