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工伤鉴定对单位既有积极影响,也可能存在一些不利影响。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履行社会责任、维护企业形象等方面;不利影响则主要涉及经济成本增加、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等。
积极影响方面,首先申报工伤鉴定是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工伤职工为单位的生产经营付出了劳动,在其遭遇工伤时,单位积极申报工伤鉴定,帮助职工获得应有的赔偿和待遇,这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这有助于营造良好的企业内部氛围,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有利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积极申报工伤鉴定可以维护企业的形象。在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眼中,一个对员工负责的企业更具公信力和美誉度,这对于企业的市场竞争和业务拓展都有积极的作用。
不利影响方面,一是经济成本增加。如果工伤鉴定认定为工伤,单位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例如,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要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按月支付工资;如果员工需要安装辅助器具,单位要按照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对于一些五至十级伤残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还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二是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果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为员工申报工伤,导致员工未能及时获得工伤认定和赔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能会对单位进行处罚。而且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并申报鉴定,可能会引起监管部门对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关注,如果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可能会面临更严格的检查和整改要求,这也会增加单位的管理成本和运营压力。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