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其内容包括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等方面的赔偿,如违法拘留、非法拘禁、暴力行为致伤致死等情况对应的赔偿,赔偿方式和标准有明确法律规定。
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
行政机关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例如,公安机关对公民进行错误拘留,限制了其人身自由,公民可以依法要求赔偿。这种赔偿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以及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都需要进行赔偿。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准确界定侵犯人身权行政赔偿的范围对于受害人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1、行为主体的界定
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在编人员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例如,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就属于行政赔偿的范畴。
2、行为性质的界定
侵权行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如果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则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比如,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下班后与他人发生冲突并殴打对方,这种行为就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同时,侵权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合法的行政行为即使给公民人身权造成一定影响,也不产生行政赔偿责任。
3、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
公民人身权受到的损害必须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损害结果与行政机关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不能要求行政赔偿。例如,公民在被行政机关合法拘留期间,因自身疾病突发导致身体伤害,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公民认为自己的人身权受到行政机关侵犯并符合行政赔偿条件时,需要按照一定流程申请赔偿。
1、提出申请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
2、赔偿义务机关处理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3、复议或诉讼
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赔偿内容、范围界定和申请流程等。在实际生活中,可能还会遇到行政赔偿数额争议、赔偿义务机关认定困难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行政赔偿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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