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收停车费是否需要部门批准以及需要哪些部门批准,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小区内的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收费,一般不需要特定部门批准;若是规划的车位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需要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住建部门等报备或审批,市场调节价则无需政府部门批准。
对于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所收取的停车费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而是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和方式。
对于小区内规划的车位,收费情况有所不同。如果该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这意味着收费标准需要受到政府的一定调控。此时,物业等收费主体一般需要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进行报备或审批。价格主管部门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停车供需状况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收费指导标准。同时,住建部门也可能参与其中,因为其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停车收费作为物业服务的一部分,住建部门需要确保收费行为符合相关的物业管理规定。
如果小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价格。在这种模式下,收费主体可以根据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停车收费标准,无需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但应当将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保障业主的知情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