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后正常出勤工资按正常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方法缴税,停工留薪期工资一般免税。
需要区分工伤鉴定后不同阶段的工资情况。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停工留薪期工资通常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工伤职工结束停工留薪期,恢复正常工作后,其工资收入就和普通员工一样,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累计预扣法。计算公式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每月5000元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例如,某员工每月工资收入为8000元,三险一金扣除1000元,有一个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可享受每月1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无其他扣除项目。第一个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8000-5000-1000-1000 = 1000元,对应预扣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1000×3% = 30元。随着月份增加,累计收入等数据不断变化,应预扣预缴税额也会相应调整。工伤鉴定后不同阶段的工资缴税计算方式有所不同,需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