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和劳务费存在多方面区别,误工费是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收入的赔偿;劳务费是提供劳务者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报酬。二者在产生原因、计算依据、适用主体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从产生原因来看,误工费是因侵权行为引发。比如,某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无法正常上班工作,从而导致收入减少,侵权人需要对这部分减少的收入进行赔偿,这就是误工费。而劳务费是基于劳务关系产生的,当个人或单位为他人提供了具体的劳务服务,接受服务的一方按照约定支付给提供服务者的报酬就是劳务费,例如装修工人为业主完成房屋装修工作后获得的工钱。
计算依据不同。误工费的计算通常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而劳务费的计算一般是根据双方事先约定的劳务单价和提供劳务的数量或时长来确定,比如约定每天的劳务报酬是多少,工作了多少天,两者相乘就是应得的劳务费。
适用主体也有差异。误工费的适用主体是因侵权行为导致误工的受害人,是遭受损害的一方。而劳务费的适用主体是提供劳务的一方,只要是通过提供劳务获取报酬的个人或单位都可以是劳务费的适用主体。
性质上也有所不同。误工费具有补偿性质,目的是弥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收入损失。而劳务费是一种劳动报酬,是对劳务提供者付出劳动的对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