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二者的联系在于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非剥夺。区别在于限制程度不同,取保候审相对宽松,被取保候审人在遵守规定的情况下活动范围较大;监视居住限制程度更高,被监视居住人通常只能在指定的住所活动。适用条件也有差异,一般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证人和保证金的,可监视居住,特定情形下监视居住是更合适的措施。
来看二者的联系。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体系。其核心目的高度一致,都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行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能够顺利、有序地开展。同时,它们都只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而非像拘留、逮捕那样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这体现了刑事诉讼在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同时,也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再看二者的区别。在限制程度方面,取保候审相对比较宽松。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遵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居住的市、县内较为自由地活动,只是需要在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时,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而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明显更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只能在执行机关指定的住所内活动,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并且要遵守更为严格的报告和遵守规定的要求,比如在传讯时及时到案、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等。
在适用条件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而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特定情形,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在执行地点上,取保候审的执行地点通常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住所。而监视居住一般也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在期限方面,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