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检察院传讯的流程通常包括检察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被取保候审人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检察院进行讯问并制作笔录、结束传讯等环节。
当检察院需要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传讯时,会以合适的方式通知被取保候审人。通知方式可能有电话通知、书面传唤等。书面传唤时,会向被取保候审人送达《传唤通知书》,明确告知其被传讯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被取保候审人在接到检察院的传讯通知后,应严格按照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到达指定场所。需要注意的是,被取保候审人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是其法定义务。如果违反该义务,已交纳保证金的,可能会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根据情况,还可能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到达指定地点后,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会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讯问。讯问过程中,检察院工作人员会围绕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提问。被取保候审人应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事实。讯问过程会有专门的记录人员制作讯问笔录,将整个讯问的内容详细记录下来。讯问笔录制作完成后,会交由被取保候审人核对,被取保候审人如果认为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自己的陈述一致,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传讯结束后,被取保候审人一般可以返回。检察院会根据传讯获取的信息,结合案件的其他情况,进一步开展审查起诉等工作。例如,判断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提起公诉,是否需要补充侦查等。取保候审期间检察院的传讯是其履行法律监督和审查起诉职责的重要程序,被取保候审人应积极配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